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税费)
第二章 税费类参数
2.1 参数说明
2.2 政策文件的处理原则
依据政策文件选取评估参数应坚持合法原则。
2.3 税费优惠和减免处理原则
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财税政策的优惠和减免直接决定矿业权评估价值。矿业权评估中应合理确定和选取税费参数。
(1)矿业权价款评估,通常不考虑各项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除矿业权价款评估以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应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及评估目的,确定是否考虑税费优惠和减免。如以抵押为目的的评估、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证券业务、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评估等,应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是否考虑优惠和减免。
(1)优惠和减免,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和特定条件的,涉及市场交易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应考虑经济行为实现后,新的产权持有人是否具备优惠和减免条件。
(2)应按照财税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估算税费。尤其涉及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如长三角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等),应考虑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政策中有关财政、税收政策的规定,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参数。
(3)优惠和减免,如有时间规定的,应考虑按优惠和减免的时间确定和选取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如矿山服务年限长于优惠和减免时间的部分,一般不考虑继续按优惠和减免方式和标准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但对于矿业权价值咨询项目,根据委托咨询的目的,以及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性质(仅仅为委托方了解其假设继续享受优惠和减免时的矿业权价值),可以将优惠和减免作为假设前提进而确定矿业权评估税费参数。
2.4 主要税费的确定和选取
2.4.1 增值税
1.增值税的一般情况
(1)计税原理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2)基本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两档,即17%和13%。
③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的,并非计算的。而且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或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征收率为6%。
③进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征收率
或: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2.矿业权评估中增值税的估算
(1)根据上述规定,非税务核算环节的矿业权评估,实际的进项税额确定存在困难。本指导意见建议近似的处理方式为:
进项税额=(外购材料费+外购燃料及动力费)×适用税率。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的精神,金属矿(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含煤炭、未经加工的天然材料)、盐矿(海盐、井矿盐和湖盐)采选产品适用销项税率为13%,原油、人造原油适用销项税率是17%。冶炼产品(如湿法处理铜矿石生产的电解铜、氧化铝厂的氧化铝产品等),适用17%的税率。
(3)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实行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对进口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进口金精矿砂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自
(5)根据
3、 增值税转型改革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照国家最新相关政策确定增值税。
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情况
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自1995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征方式和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注意事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3 教育费附加
1.基本情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资金来源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
2.计征方式和税率
(1)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2)教育费附加率为3%。
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费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
由于教育费附加属于地方税种,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补充的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如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自
4.矿业权评估处理
(1)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务院令〔1990〕第60号和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应根据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方式和税率计算。一般公式: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
如:
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2%)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1.5%)
河北、山东、云南 、内蒙古、福建: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3%+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精神,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2.4.4 企业所得税
1.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
2.计算方式和税率
(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20%。
3.优惠与减免
(1)《企业所得税法》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规定:
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③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优惠。本指导意见建议考虑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自
4.需注意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3)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根据《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可作为其他资产投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2.4.5 安全费用
1.基本情况
现行有效的涉及“安全费用”的计提、使用政策文件有:
(1)
(2)
(3)
2.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1)依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1。
表2-1 煤炭企业安全费提取标准
规模 | 类别 | 提取标准(元/吨) |
大中型煤矿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 | ≥8 |
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 | ≥15 | |
低瓦斯矿井 | ≥5 | |
露天矿 | ≥3 | |
小型煤矿 |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 | ≥10 |
低瓦斯矿井 | ≥6 |
(2)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见表2-2。
表2-2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矿种 | 单位 | 标准 |
石油 | 元/吨 | 17 |
天然气 | 元/立方米 | 5 |
金属矿山——露天 | 元/吨 | 4 |
金属矿山——井下 | 元/吨 | 8 |
核工业矿山 | 元/吨 | 22 |
非金属矿山——露天 | 元/吨(立方米) | 1 |
非金属矿山——井下 | 元/吨(立方米) | 2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元/吨 | 0.5 |
注: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3.需注意的问题
(1)如国家调整、改变安全费用计提办法和标准,应按照新的规定以及施行日确定安全费用。
(2)《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3)财企〔2006〕478 号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就是安全费用的“就高选取”原则。
2.4.6 维简费
1.相关概念
(1)维简费,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其一般理解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之后,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将“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简称为“维简费”。我国矿业企业现仍采用对采矿系统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其它系统提取折旧费的做法。
(2)历史上,更新改造基金与维简费是同一概念。例如,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3)根据现行政策文件精神,部分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或更新改造基金)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维简费并不完全等同于折旧。维简费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二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2.现行有效的维简费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
②国家建材局、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重点非金属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建材经财发(1991)81号)。
③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化矿字(1991)第888号)。
④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
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中色财字第0380号)。
⑥冶金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冶经312号)。
2.4.7 矿产资源补偿费
1.基本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计征方式和有关标准
(1)计征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有关标准
①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②补偿费费率范围为0.5%~4%。各矿种具体费率应按1994年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选取。
③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对生产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对新建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通常取1。
(3)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78%)。
3.需注意的问题
(1)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产资源补偿费单独估算,并计入“管理费用”中。
(2)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可参考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2.4.8 资源税
1.基本情况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的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我国1984年开征资源税,并于1986年和1994年对资源税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2.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方式
(1)征税范围包括应税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两大类。
(2)纳税人包括所有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3)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对所开采的资源销售量或自用数量按规定税额征收。
(4)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其单位税额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定额税额,一个矿区一个税率。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是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开采的资源状况在幅度内确定。
3.矿业权评估资源税的计算
(1)应适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资源税调整政策计算资源税
近年,国家对资源税政策进行多次调整。如全国已有多个产煤省(区市)相继调整了煤炭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了煤炭税率征收标准,由调整前的0.5~1.2元/吨提高到2.5~4.2元/吨不等;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为8.0元/吨;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按最新发布实施的或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政策文件计算资源税。
(2)现行资源税政策文件
钼矿资源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多数从0.5元/吨调整为5元/吨。
铅、锌、铜、钨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铅锌矿从2~4元/吨调整为10~20元/吨;铜矿从1.2~1.6元/吨上调为5~7元/吨;钨矿从0.5~0.6元/吨上调为7~9元/吨。
岩金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从1.3~2.5元/吨上调为1.5~7元/吨。
原油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从8~24元/吨上调为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从2~15元/吨调整为7~15元/吨。
盐矿资源税依据《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税额有大幅度下降。
煤炭资源税的调整各省市的时间有所不同,但大都集中在2005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各省分别进行调整,调整的幅度较大。
铁矿石的征税标准未调整,征收比例目前按标准的60%执行。
铝土矿,镍矿,砂金,石棉,锑,锡,铬资源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未调整。
(3)资源税改革方案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计算资源税。
2.4.9 保证金和基金
1.基本情况
该类参数主要是省级政府制定的在各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各种基金、保证金等。目前出现的有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1)保证金的性质
按照保证金的一般原理,保证金是履行社会、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障。保证金及利息属缴纳人所有。比如,
(2)矿业权评估中的处理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矿权人存储保证金的,应依据规定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次缴纳和分期缴纳方式不同);在矿山服务年限内,需要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应估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费用。
②对于采矿权转让评估,上述处理应考虑转让评估价值的内涵,应当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在确定收购价格与出售价格的不同处理,或者应结合转让合同对此的约定,决定评估处理方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权益属缴纳人所有,重新储存或一并转让其评估价值并不相同。
3、基金
本指导意见建议,矿业权评估中以如下方式考虑类似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等。
(1)根据文件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负债的减少或义务的免除。如存在,应视为资本性(投资性)支出,作为建设期投资。如不存在,可以视为一种社会的义务、负债,在费用中考虑。
(2)在费用中考虑,判断的前提是根据相关文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应确定为经营成本。
2.4.10 存、贷款利率
矿业权评估中,计算财务费用、确定折现率,需要存、贷款利率参数。
计算财务费用需要评估基准日、或接近评估基准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确定折现率时需要评估基准日、或接近评估基准日银行长期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