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款交了才能抵押贷款?不一定
未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属具有负债性质的无形资产,但是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采矿权评估一定要求矿山提供全额价款的凭证吗?答案是不一定。
①让我们来看看贵州2014年的文件。
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黔煤兼并重组专议〔2014〕4号 总第7号)
2014年6月18日上午,副省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江平在省政府3号楼1104会议室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吴勇,省能源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近期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及解决推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会议认为, 2013年9月5日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以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但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4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目标任务还有一定差距。会议要求,有关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一是督促已公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企业抓紧编制实施方案,6月30日前经省市县三级及专家组初审实施方案的主体企业占已公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企业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二是督促公示进入主体企业的煤矿抓紧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6月30日前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和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兼并重组矿权交易鉴证手续的煤矿占全省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三是督促公示基本具备主体资格企业抓紧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6月30日前公告确认主体资格的企业不低于60家。四是督促主体企业抓紧上报2014年度关闭矿井名单,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出今年175处以上关闭矿井名单,2014年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力争提出今年300处关闭矿井名单,并完成175处以上矿井的实质性关闭工作。五是督促主体企业抓紧上报矿井分类处置意见,6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提出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名单,并将总量控制在850处以内。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紧盯关键时间节点,突出主要共性问题,分类研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省能源局要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对全省煤矿状态进行统计、分类,明确各煤矿矿井状态,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二是省安全监管局要牵头抓好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对分类处置煤矿提出相应的分类安全监管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实施意见。三是省能源局要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精神,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抓紧提出解决盘县31处地方煤矿与国有大矿矿界重叠问题的方案。四是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7号)精神,对涉法涉诉退件煤矿抓紧研究出台具体处理办法。五是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能源局配合,进一步摸清全省煤矿企业现有融资、资金支持需求等情况,分析存在风险,有保有压,有针对性地协调省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金融支持。六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牵头做好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相关税费减免的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
会议经研究,议定事项如下:
一、关于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采矿权抵押融资的问题。
为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缓解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中资金紧缺的问题,原则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中同意保留煤矿的抵押备案,办理时不受矿井规模限制,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不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兼并重组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的相关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简化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办理程序,主体企业申请注销采矿权时,提交注销申请书和相关关闭文件,并出具承诺书,明确继续承担该矿采矿权人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时,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地方汇交证明、关闭矿山报告及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等,技术性支撑材料可不作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性要件。
对主体企业尚未办理完成采矿权过户手续的煤矿,可由所涉采矿权受让主体企业在办理采矿权申请变更时,同时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原矿区范围资源被其他主体企业利用的,涉及的地质灾害等问题,由获资源利用的主体企业承担。地方政府要牵头负责处理因注销采矿证造成的后续问题。
三、关于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相关工作如何开展的问题。
(一)实施方案中保留煤矿拟调整矿区范围预留问题。
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主体企业按照已批复的企业实施方案,需预留矿区范围的,可集中报件。报件时只需提交实施方案批复和申请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依申请对实施方案中预留矿区范围进行综合查重,预留拟调整矿区范围,防止新设或新调整矿区范围重叠。
(二)实施方案中保留煤矿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问题。
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主体企业可按照已批复实施方案中保留煤矿预留矿区范围开展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但保留煤矿最终确定的矿区范围以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
(三)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与实施方案工作衔接问题。
为不影响我省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统一编制工作,对2014年10月底前实施方案已批复的主体企业,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编制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中,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采纳主体企业实施方案中拟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对2014年10月底以后报批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审批中要把握矿产资源开发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主体企业实施方案符合我省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确需修改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按国家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程序处理(每年1次)。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和证照变更办理程序的问题。
对省能源局等6部门2013年3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细则〉通知》(黔能源办〔2013〕120号)中涉及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换发等相关内容予以取消,项目审批和其他证照的变更流程及相应办结时限要求,仍按原文件中简化审批手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关于调整仁怀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的问题。
原则同意调整仁怀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调整后仁怀市参与兼并重组煤矿41处,规划保留煤矿17处。仁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规划》(2013~2020年)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全面推进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公告确认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我省“四个一体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问题。
原则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公示、公告确认已基本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作为我省“四个一体化”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并按照煤矿“减半”的原则对以上两家企业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六、关于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参与兼并重组的问题。
原则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将贵州拓实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我省基本具备主体资格的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示,同时公示取消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
七、关于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调整2013年度关闭煤矿名单的问题。
原则同意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调整2013年度关闭煤矿名单,将原公告关闭的仁怀市长岗镇建宏煤矿(21万吨/年)调整为仁怀市坛厂镇桑树湾煤矿(9万吨/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公告进行更正,补充完善桑树湾煤矿关闭手续,并做好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八、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情况通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第二批实施方案批复企业名单(共19家),分别为:贵州万峰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黔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瓮安县龙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万海隆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弘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安顺盘龙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省高级人民法院余红梅,省发展改革委曾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徐荣,省国土资源厅王赤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张剑,省环境保护厅徐恒,省水利厅王金梅,省国资委田景州,省地税局杨军,省工商局丁琨,省安全监管局黄小兵,省政府金融办赵世磊,省国税局周进新,省能源局胡世延、兰海平。
分 送: 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省国税局,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省能源局。
各市(州)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②但是也有必须的——比如内蒙古
内蒙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六)采矿许可证登记生产规模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
(七)采矿权抵押贷款应为经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融资类金融产品;
(八)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转化项目配置资源的采矿权,转化项目建设程度要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资源配置政策等规定要求,或者采矿权人同意退回未落实转化配套项目对应的资源量。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要件
(一)抵押备案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公证书;
(三)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五)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六)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材料及相关要件。
三、抵押备案情形
(一)母公司、子公司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和公司章程。
(二)股东相同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之间,以一方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为另一方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两家独立法人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提供与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
拥有采矿权,同时又独立或与他人合作设立资源深加工企业的采矿权人,以采矿权为深加工企业抵押贷款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在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开展期间,已列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以被兼并重组主体名下的采矿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形,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两家企业的兼并重组协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自治区批复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以及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单。
(四)开采规模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权不予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五)采矿权人进行银团贷款,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债权人间已达成的受偿协议,或类似协议。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仍由银团贷款的牵头银行,按照债权人间受偿协议中的已有约定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
(六)同一采矿权,先后抵押给不同银行时,债权人间已达成受偿协议的,可分别予以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时,除提供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要件外,增加债权人间已达成的受偿协议。此类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应按照债权人间受偿协议中的已有约定,确定抵押实现的牵头银行,作为债权人代表,办理抵押实现相关手续。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不得抵押财产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尚未缴纳或缴清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并未取得(或完整取得)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其属于具有“或有负债”性质的用益物权。但当发证机关(代为行使矿产资源所有人权利)同意予以抵押登记时,可以认为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产权明晰,足额价款缴纳的凭证不成为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的前置条件。